朝阳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朝阳区教育系统骨干人才管理办法(部分节选)

发布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9-06    访问次数:2548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教育系统骨干人才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区域骨干优质资源的带动、引领、示范作用,形成一支师德高尚、专家领军、结构优化、富有活力的高素质骨干人才队伍,促进朝阳教育事业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中的骨干人才指我区教育系统在职在岗的北京市特级教师,任期内的市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任期内的区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优秀青年教师及区级以上各类骨干优秀班主任。

二、履职要求

特级教师

被评选的北京市特级教师作为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在认真履行《北京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模范履行教师职责,重师德、强业务,率先垂范,具有牢固的终身从教意识,把主要精力放在学科教学工作上,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严谨治学、热爱学生,为人师表,廉洁从教,为广大教师做出榜样。

2、坚持在教育、教学和教科研第一线工作,深入钻研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和解决办法,本人在课堂教学、教科研、课程和教材建设上发挥专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教学成绩突出,成为本学科全区教师的指导专家和示范典型,在全市、全区有较高的影响力。

3、坚持教育改革实验,带头开展课程建设、教育教学改革课题,撰写教育教学方面的研究论文、论著,每年至少在国家级、市级核心期刊或市级以上学术会议发表、交流2篇学术论文;及时在全区总结推广自己在教育教学、教科研方面的成果与经验,每年至少做4次市、区范围的示范课或讲座;在全区教师教育培训中发挥作用。

4、自觉承担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任务,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带动并指导全区各级骨干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实验工作,积极帮助区内其它学校尤其是农村学校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每年在全区范围内有计划地指导4至5名区级青年骨干教师(其中外校教师2-3名),教师成长效果明显。

5、认真承担并完成上级部门“名师工程”特级教师下校园活动,履行“特级教师工作室”的工作职责,积极承担上级安排的教育教学、支教讲学、学术讲座、教育科研、指导骨干教师和培育名师等有关工作任务。

三、奖惩规定

(一)待遇

1、任期内的各级各类骨干人才按照《北京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北京市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朝阳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名长名师工作的意见》和《朝阳区教育系统骨干人才考核奖励办法》等文件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2、下述情况的各类骨干人才不享受相关待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在区级和校级履职考核中不合格的;消极推诿、不愿意承担学校和上级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或承担的教育教学等工作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任期届满未被重新评选确认或调入后未经备案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调离本区教育系统的;非组织原因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岗位的。

(二)罚则

1、各类骨干人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分别按照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联合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2、凡受到上述处分的各类骨干人员,取消其享受的相关骨干待遇。区级各类骨干由区教育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证书;北京市特级教师和市级学科带头人、市级骨干教师由区教委报请北京市教委建议取消其相应荣誉称号,情节严重的,建议取消其教师资格,收回证书。

四、组织管理及职责程序

(一)组织管理

1、区教育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类骨干人才的统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落实对人才的履职、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人才工作开展情况。

2、各基层学校和单位成立由校长和书记为组长的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骨干人才的管理、考核和奖惩等工作,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骨干人才管理规定。

(二)管理职责和程序

1、我区在职在岗的北京市特级教师、任期内的北京市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由区教委和其所在单位进行两级管理和工作考核。凡获履职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由区教委和学校分别予以相应奖励,享受相关待遇。凡违反有关规定应受处罚的,由学校提出申请,报区教育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相应处分,取消相关待遇;情节严重的,由区教育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市教委,建议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证书。

2、任期内的区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青年教师和骨干优秀班主任由其所在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报区教委(人事科)进行备案。凡获履职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由区教委和学校分别予以相应奖励,享受相关待遇。凡违反有关规定应受处罚的,由学校提出申请,报区教育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相应处分,取消相关待遇,并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

五、有关说明

此办法自2014年10月起执行,由区教育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