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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民主选举制度

发布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11-07    访问次数:2397

一、中心党支部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必须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支部委员会。 
二、党支部委员会改选换届采取召开党员大会的方式进行。其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本届党支部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本届党支部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三)选举新一届支委。 
三、选举党支部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党章的规定,采取无记名差额投票方式产生。 
(一)召开全体党员大会之前,必须在党内广泛开展民主集中制的教育,使党员明确召开党员大会的目的和意义,明确选举规定,珍惜和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 
(二)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名单的产生,必须发动党员,由党员自下而上酝酿提名,自上而下协商,最后集中多数党员的意志产生。支部委员候选人预备名单上报教工委审批。经过上级批准后,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大会由上届党支部委员会主持,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党员人数的4/5时,会议有效。党员有权利对某些候选人的情况提出质询,党组织应作出解答,根据多数党员的意志可以更换候选人,当大家意见统一后,则通过正式候选人名单并进行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党支部委员。当选的党支部委员的票数应超过支部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党支部书记的产生,应召开新的一届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分别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并上报教工委批准。 
(三)新的一届党支部委员会产生后,要做好分工,制定工作、会议、学习、民主生活会等制度,使各自的工作走上正轨。 
四、在选举中,必须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的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切实履行和保障党员的权利。党的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在选举过程中,绝不允许进行派别和非组织活动,绝不允许追查选票、虚报选票以及打击报复等违反党章的行为。对有破坏选举行为的人,轻者要给予批评教育,重者要给予党纪处分。如果发现违反党章的情况,上级党委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及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