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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9-06    访问次数:46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做好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教师资格认定范围

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均可按照《教师法》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的分类及适用范围

(一)教师资格分类:

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教师资格分为七类:

1、幼儿园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 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三、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能够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二)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 ;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其他大学专科毕业或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其他大学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其他大学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毕业或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7.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 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申请者应具有相应的等级合格证书。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使用专用体检表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区、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意见第三条第一、二款和第三款第3项规定的条件。

四、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权限

(一)组织机构及职能

市教委、各区县教委(教育局)为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经过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委托负责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委托的普通高等学校,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并成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主管主任(局长)、校长担任,负责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协调监督、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普通高等学校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需要成立学科(专业)评议组。通过组织面试(答辩)、试讲等形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并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北京市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总库设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师资)部门,负责处理教师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和日常事务。

(二)认定权限

1.市教委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依法接受委托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3.各区、县教委(教育局)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应进行如下准备及程序。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其思想和工作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鉴定,并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向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供考核材料。非在职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思想品德鉴定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会同有关单位进行。

2.参加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指定单位)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等有关专业(科目)的培训考试并取得由市教委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

3.按《北京市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并合格。

4.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的普通话测试并取得相应的等级合格证书。

5.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向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同时出示上述证明材料,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6.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前向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市教委颁发的教育学、心理学等有关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思想品德情况鉴定和工作业绩年度考核材料;

(7) 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合格的体检表原件和复印件;

(8)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二)面试(答辩)与试讲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需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成立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面试(答辩)、试讲和心理测试,提出审查意见,报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三)审核与认定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由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普通高等学校审核认定。

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申请人的条件和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有关信息资料录入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六、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证书是具有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是教师资格的重要体现形式,在全国相应的学校通用。教师资格证书及相关表册由教育部统一印制。

(一)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教师资格证书》的编号、发放和管理。

1.《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2.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3.对依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原发证机关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

4.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每年春季和秋季受理两次,有关信息及认定结果由市教委统一在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现代教育报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网站发布。

八、本意见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附: 北京市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首次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

2001年北京市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范围是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包括:

(一)1994年1月1日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在职教师;

(二)原在列入国民教育序列的各级各类学校中任职,现已离退休的教师(含1993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教师);

(三)其他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的人员。

为保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在2001年内顺利完成,作如下规定:

(一)同一申请人不能在一年内同时或先后申请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

(二)暂不受理在教师资格过渡中已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申请其他种类的教师资格;

(三)除高等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外,暂不受理其他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关于补修教育学、心理学问题

北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应通过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指定部门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等有关科目的培训。

三、关于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

教育教学能力的测试采用面试(答辩)、试讲或考试(笔试)、考核等方式。重点测试申请人的心理素质、仪态仪表、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知识水平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课程实施、实现教学目的、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的能力;使用普通话提问、板书和讲解的技巧以及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和制作教具的技能。

(二)列入国民教育序列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请与所在单位的层次和类别不同的教师资格,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由相应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考察。

(三)非教育机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由相应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考察。

(四)虽经考察认定教育教学能力合格,但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思想品德鉴定等条件综合考察认为不合格的,不得认定其申请者的教师资格。

四、关于认定工作的普通话水平测试问题

北京市普通话测试工作由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在申请之前完成规定水平测试,取得合格证书。

五、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特殊条款

(一)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免于面试、试讲和普通话水平测试。

(二)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审查其提供的毕业证书、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和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后,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对在学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等环节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需经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其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合格后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应届师范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学业成绩单和其他申请材料向就读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因学校调整、合并等原因,需要具备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应依照法定程序及时申请认定与其新的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六、关于首次认定工作的适用规定

(一)列入国民教育序列的各级各类学校及相应的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不包括中专学历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者),凡年度业务考核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者,免于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二)列入国民教育序列的各级各类学校及相应的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下列人员,凡年度业务考核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的,免于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1.申请认定与现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

2.在电化教育馆、教学植物园、少年宫、少年之家、科技馆、教师进修学校和各类教学研究机构中从事教学、教学研究工作,申请认定与现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上述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岗位任职的,可申请认定其中较高层次的教师资格。

3.承担或正在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系统讲授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的教辅人员和教育职员。

4.各医科大学附属、教学医院中具有教师职务、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的教学人员。

(三)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者,非师范教育类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首次认定教师资格时,对已聘任教师职务的在职人员,在补修教育学、心理学之后,其非师范教育类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可视同合格学历。

以上款项仅限于首次认定,今后不再适用。

七、关于认定工作的体检问题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在申请之前完成体检。各级各类学校在职教师可结合教师年度体检进行;其他人员可与北京市体检中心联系。